第三七一章为难(3 / 4)
林学士,但理念不和,必然发生冲突。
先是登州阿云,这也是王巨从开始对司马光充满了成见的一件事。
登州一个小女子阿云,自小死了父亲,随母亲生活。其母也早逝了,阿云还有服丧期内,便被其叔叔逼嫁了一个韦姓男子。
当然,在农村很少有什么服丧期的说法,守个几天就不错了,那有什么二十七个月丁忧之说法?
然而这一条却很重要,若是上纲上线来说,它也是必须讨论的,按照丁忧礼法,不得婚姻,不得宴娱,也就是有了婚姻,也不是合法婚姻!
可能其叔叔收了厚礼吧,但这个姓韦的男长相太丑陋了,这时候对男子的长相要求不是很严格的,估计这个姓韦的丑得不能再丑,这才导致了一场悲剧发生。
阿云忍无可忍,一个夜晚,阿云趁韦姓男子就寝于田舍时,带刀子去杀他。因为她力气小,刀子质量差,砍了几刀却不能将韦姓男子杀死,只断其一指。
第二天韦姓男子报案,登州知州许遵迅速查到阿云头上,将阿云带上来,阿云供认不违。许遵问了事情经过,认为阿云订婚之时,服丧期未满,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,应以普通人处理,然后上报朝廷。
审刑院与大理寺认为必须按照谋杀亲夫罪判处死刑,许遵又上奏,那么不如这样,就算是夫妻关系得到承认,宋律还有一个规订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
但问题阿云算不算投案自首?许遵抓住她后,她才招供的,只能说没有用刑,主动招供了,是坦白从宽,而非是投案自首。那么再按规矩办事,交于两制商议,王安石与司马光商议。王安石说谋与杀是二事,虽谋,未杀。司马光说,谋杀,犹故杀,皆一事,不可分。
两人争了起来,司马光没有争赢王安石,于是胡说八道,居然将此案上升到了国家社稷生死存亡的层次上。赵顼听了忍无可忍,亲自裁判,赦阿云死罪,但判了N年有期徒刑。
准确说赵顼判罚是对的,就算是有意杀人,也不过一个杀人未遂,况且其婚姻非是父母包办,而等于是叔叔惨忍变相地卖给了韦姓男子,又是在守孝期内。无论从那一个角度,也不当死。
但就是这个女子,几年后大敕出来,结婚生子,都快忘掉了这段悲伤的往事,却又让司马光翻将出来,派人去登州勒拿,活活斩死。
何必之!
所以谁说司马光是君子,王巨就会与谁急,有这样的君子吗?何谓君子,君子温涧,温润似玉,象玉一般的美好。这样的心性是玉吗,是温涧吗?
冬至就快到了。
王巨曾暗中进谏,什么南郊祭北郊祭明堂祭,得适度地减少。但今年是赵顼真正上位的第一年,改元第一年,南郊祭是避免不的。
因此曾公亮率群臣上书,河朔灾伤,国用不足,请今年岁亲郊,两府不用赐金帛。
司马光认为赏赐两府不过花费两万贯,就是节省下来,也不足以救灾,应当从两省(包括中书门下两省所有文官)与宗室刺史上的武将武臣,都将赏赐减为半额就可以了。这样大家既得到了赏赐,因为人数多,节省的钱帛也更多。
他与王安石、王珪进宫领旨,司马光又说:“救灾节用,应从贵近之臣开始推行,至于两府官员,不妨由他们随意推辞,不必下诏取消。”
王安石在边上说:“常衮曾经推辞堂食,当时议论却以为常兖既知不能,应当辞位而不当辞禄。而且国用不足,不是当今急务。”
这个常衮是唐代宗时宰相,性清高孤傲,不妄交游。为政苛细崇尚节俭,反对腐败。说白了一点,就是那种常做坏事的清官。
唐朝每天会赐厨食给宰相吃,谓之堂馔,常衮罢之。政事堂有后门,是宰相到中书舍人院之门,以便于咨访政事,常衮自视其高,又将其门堵死。于是便凭借主观想像用人,就象范仲淹那样,大笔挥一挥,最后唐德宗上台,贬出京城。因此议论者以为厚禄重赐,所以才能优贤崇国政政,如果感觉自己没这个能力做宰相,那就辞位,而不是辞这点禄食。
王安石这是什么意思呢,不是国用不足,更不是两府宰相拒绝这点赏赐,而是你们得想想办法,不想办法,靠节约这点钱,解决不了问题。
作为吧,老人们!
司马光不知是真没听懂还是假未听懂,立即说道:“常衮推辞赏赐,比那些既然赏赐又要权位的人贤多了。国用不足,真是当务之急。”
若是听懂了,其心可诛的,这分明是在巴结两府大佬。
“非也非也,国用不足,是因为没有得到善于理财的人。”王安石也避了过去,他同样不想过份开罪两府大佬。
“善于理财的人,不过是会辞敛民政的人罢了,民穷而为盗,绝非国家之福。”
“不对,善于理财之人,赋税不加,而上用充足。”
司马光如同挨了一记天雷,先是目瞪口呆,然后立即气愤地说:“岂有此事,天地所生资源有限,不在民则在官,如下雨